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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 201407大陸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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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9 10:25: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Q:A:大陸繼承法第10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死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死者(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與我國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不同,應予注意。此外,依照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此國人如果經常居住在大陸地區,或者在大陸購有不動產,如果在大陸發生死亡情事,其法定繼承就要適用大陸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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