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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 201407大陸繼承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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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9 10:27: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A:大陸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沉睡的警告與懲罰,如果繼承人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利被其他繼承人侵害,就要在2年以內採取法律行動,以爭取自已的繼承權利;如果從知道被侵權之日起超過2年,就不得再提起訴訟了。有時候,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是過了很多年後才知道,顯然超過了2年,別緊張,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20年內知道的,都可以在20年內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爭取自己應有的繼承權利。 大陸繼承法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與大陸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不同,且沒有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相當不利,因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施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特別於第177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施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展,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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