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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 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 十七條第八項規定。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 扣除一年。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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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r|手機版|新住民大陸配偶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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