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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持台灣內政部發給的放棄台灣藉確定書,(確定書分兩種,一種是自願放棄,一種是被迫放棄,也就是被撤銷台灣戶籍)註消大陸戶籍時的公證書,前往所在地的出入境申請,出入境審批後會發給證明,持證明到派出所重新登記戶口即可。 以前只有夫妻團聚,在台無親人回大陸投靠者,重大投資者才可以申請大陸戶籍,目前增加大陸配偶回復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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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r|手機版|新住民大陸配偶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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