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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相關] 一生幸福─新北市生育獎勵補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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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6 12:4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自100年4月21日起受理申請,申請對象為100年1月1日起出生新生兒,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之母親。在申請資格部分,新生兒之母或父則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 上述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新北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止,亦即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例如新生兒於一百年一月一日出生,則申請人至少需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以前設籍新北市。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獎勵金額:每一胎次新臺幣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應備證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12:44:03 | 顯示全部樓層
  
申領資格及須知
  
※申領資格: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應備證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補助期間: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獎勵金額:每一胎次新臺幣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申辦期間:新生兒應於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生育獎勵金則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到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100年1月1日以後,至本獎勵措施實施前出生之新生兒,符合前揭資格者,各戶政事務所將以公文及電話通知申辦)
  
  
※詳情請洽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電話02-29603456分機8000-8016)或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至新北市政府(www.ntpc.gov.tw)、新北市政府民政局(www.minzheng.ntpc.gov.tw)、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
  
生育獎勵Q & A
  
Q1:每胎2萬元生育獎勵金,從什麼時候開始發?在那裡領?
  
A:新生兒在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出生地不限於新北市),其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在新北市滿10個月(含)以上,新生兒並在新北市辦理出生登記者(不限胎次別),就可在新生兒出生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辦,經戶政事務所審核通過後,會將每胎2萬元的生育獎勵金,直接匯入新生兒母親的帳戶。
  
Q2:設籍時間要怎麼計算?
  
A:以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之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止,也就是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10個月。例如:新生兒在100年1月1日出生,父或母之戶籍至少要在99年3月1日前設籍新北市。市府已製作日期對照表,市民可到市政府、民政局或各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
  
Q3:從新北市其他區遷至現住地(區),可以合併計算居住期間嗎?
  
A:可以。新生兒母或父之戶籍,在本市29區間遷徙,並不影響申領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則須重新計算設籍期間。亦即新北市之跨區遷徙可以合併計算居住期間。例如:從板橋區遷至三重區,可從遷入板橋區之日開始算起。  
  
Q4:要帶什麼證件,到戶政事務所申領生育獎勵?
  
A: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接到醫療院所的出生通報資料後,會先就符合領取生育獎勵金資格的市民,以電話、公文或簡訊通知到所申辦。
  
   申請人到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登記時,請一併攜帶新生兒母或父的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正本及新生兒母親的存摺影本等證件辦理。如果本人不方便也可委託他人申請,受委託人亦要攜帶自己的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Q5:在國外出生的小孩,可以申領生育獎勵嗎?  
  
A:可以。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出生的小孩,符合母或父在新北市設籍並實際居住滿10個月以上,得於小孩出生後60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在新北市戶政事務所辦妥初設戶籍後,領取2萬元生育獎勵金。
  
Q6:外籍配偶(新移民) 可以申領嗎?
  
A:可以。外籍配偶(新移民)只要其「本國籍配偶」設籍在新北市10個月以上,新生兒在新北市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領取。
  
Q7:生育獎勵只限第一胎申領嗎?
  
A:不是,不論新生兒是第一胎或第二胎或更多胎次,不限胎次別,每胎都可以領取。
  
Q8:申領生育獎勵金有無期間限制?多久要辦理完成?
  
A: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詳情請洽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電話02-29603456分機8000-8016)或民政局網站(www.minzheng.ntpc.gov.tw)或各區戶政事務所及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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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12:44:53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北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提高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使本市少子化現象趨緩,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協辦機關為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
三、本補助辦理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五、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十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雙胞胎補助四萬元;三胞胎補助六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七、本補助申請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至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五點規定者,亦得比照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補助。
(二)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八、本要點發放補助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局:
1.編列生育獎勵金補助費用預算。
2.訂定補助辦理計畫及作業程序。
3.補助對象每月資格比對。
4.核銷作業。
5.受理民眾申復。
6.資料管理與統計。
7.政策宣導。
(二)各戶所:
1.受理申請。
2.審查補助對象之資格。
3.撥款作業。
4.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案件申請表送至本局彙整。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局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四)重複申領。
十、本要點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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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6 12:49:37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北市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申請表下載(WORD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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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生育補助市民設籍滿10個月日期對照表(EXCEL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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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相關規定,敬請詳洽本市各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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