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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相關] 2010.05.11新竹縣政府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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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09:04: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主管機關:        社會處
發文機關:        新竹縣政府
發文日期:        99.05.11
發文字號:        府社婦幼字第099007020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99.05.11
主  旨:        修正新竹縣政府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法規內文:      
一、 目的: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落實推展婦女福利工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營養費用,特訂定本實施計
     畫。
二、 發給對象:
     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二)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前項第一款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     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三、 發放金額:
     每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壹萬元,補助金額以胎計。
四、 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 凡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條規定之婦女(或配偶)應於生育新生兒後三個月內(死產者檢附證明書),備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逕向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領,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二) 凡符合本實施計畫資格之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位申領。
     (三) 凡符合本實施計畫資格之生育婦女未設籍本縣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以其夫(符合發放資格者)為受領人;其餘狀況均應以婦女為受領人。
     (四) 夫妻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五、有不符資格之請領案件,即請該戶政事務所通知受款人繳回該津貼。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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