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2月4日拿到了定居證並辦理入籍手續/ i' T7 U( L, o9 | L
但是考慮護照申請辦理是8個工作日結案,以及現在還要核酸檢測和航班數很少等情況。% s3 J$ ]6 w0 T. Z
我向移民署的網站上,署長信箱寫信,問確切可否延期再辦理除籍手續的問題。6 [. T. c% r! q* J- y
現得到的答復如下,大家需要的可以參考之。& G+ D9 @- |2 z. E+ p
您於109年12月5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希延長赴大陸辦理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之期限一事,茲答復如下: 2 S* ?: L8 _. W5 P# f' ]5 p$ }3 f1 ?7 i! B$ |" o4 V6 r. S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另同條例第17條第5項亦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定居,其要件之一即「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如未能依規定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者,將被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惟仍可回到原來的長期居留階段。" M0 N4 C, i3 E*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