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注册

QQ登錄

只需一步,快速開始

查看: 7257|回復: 0

[官方問答] 2013年底四法合一之後保證人更換或改覓的規範有何調整?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4-1-3 01:58: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4法整併後,保證人更換或改覓的規範有何調整?

內文: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保證人資格,須視交流活動性質及個案情節,依103年1月施行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邀請單位負責人、或是其他合適人擔任保證人。
(二)申請來臺個案如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依上述規定找到保證人,或不適宜由上述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等擔任保證時,依該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且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將可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

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        2013/12/31

相關帖子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册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新住民大陸配偶論壇

GMT+8, 2025-8-4 00:39 , Processed in 0.12193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