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陸配偶則是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時起,亦應參加本保險。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不受六個月之限制。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連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
凡年滿20歲,具有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2)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統一證號者,得通過所屬公司辦理之一定課程基本教育訓練課程合格者,並經由報名單位彙整於規定時間向本會辦理報名,參加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以下簡稱為資格測驗),資格測驗不受理個人報名, 凡經報名審查符合資格者,非符退費標準者不得要求退費或延期測驗。 ※所稱「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三、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 四、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在學學生持有學生證(有蓋註冊章)者。 五、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 77- 2 條 證券經紀商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人開戶時,應親持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並檢附 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 二 代理開戶時,應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明、委任授權書 (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前款 之相關文件。 三 開戶時應一併開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其有價證券送存,始 得委託賣出。 前項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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