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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您信中詢問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應如何辦理登記一事,依戶籍法第33條規定略以:「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因您已在大陸地區結婚,依規定可由您單獨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另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結婚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請您備齊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入國許可證、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上文件均須正本)、最近2年內依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規格所攝之相片1張及規費80元,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如果您對本案之細節還有其他疑問,可直接電話聯繫(02)25032461分機……,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希望我們的處理能為您解決問題,隨信檢附本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1份,敬請撥冗填寫,填寫後可自行列印免附回郵寄至本府研考會或直接回傳本府研考會專責信箱(wa-qnr@mail.taipei.gov.tw)或本電子信箱,謝謝您,期待您給予肯定與鼓勵,如有其他疑問亦歡迎您使用本調查表再次反映。 敬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 蔡文如 敬上
Peter 發表於 2015-4-1 07:52 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 一、內政部(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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