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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通過機場面談未辦結婚登記又返回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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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31 16:48: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廖志峰 於 2015-4-1 06:55 編輯

我老婆和我在金門通過面談入境金門了,但是因為急事在還沒辦好結婚登記時就返回大陸,問題來了請問我結婚登記現在怎麼辦理需要她本人到場嗎?還有她下次來台灣要辦哪些證件,去哪辦,要準備什麼資料。
發表於 2015-4-9 15:15:43 | 顯示全部樓層
經詢問戶政事務所得到的答复
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您信中詢問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應如何辦理登記一事,依戶籍法第33條規定略以:「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因您已在大陸地區結婚,依規定可由您單獨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另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結婚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請您備齊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入國許可證、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上文件均須正本)、最近2年內依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規格所攝之相片1張及規費80元,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如果您對本案之細節還有其他疑問,可直接電話聯繫(02)25032461分機……,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希望我們的處理能為您解決問題,隨信檢附本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1份,敬請撥冗填寫,填寫後可自行列印免附回郵寄至本府研考會或直接回傳本府研考會專責信箱(wa-qnr@mail.taipei.gov.tw)或本電子信箱,謝謝您,期待您給予肯定與鼓勵,如有其他疑問亦歡迎您使用本調查表再次反映。

敬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 蔡文如  敬上

上面分機及聯絡人省略,其他部分完整保留,所以可能是可以由其中 一方去登記,主要是因為已經在大陸結婚過了,如果沒在其他地方結婚,那就必須當事人雙方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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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 09:34:14 | 顯示全部樓層
Peter 發表於 2015-4-1 07:52
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

一、內政部(以下 ...

也就是說現在結婚登記就是要雙方到場登記咯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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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31 18:13:38 | 顯示全部樓層
1.台灣沒辦理結婚就一定沒法辦依親還停留在團聚階段.
2.結婚一定要有雙方當事人才能辦理.
3.申請團聚才能在台灣結婚,所以再申請一次團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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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31 18:27:26 | 顯示全部樓層
對啊,還要再重新申請團聚,不過這次發入台證的速度應該會快不少,之前的結婚公證書就直接拿來用就可以了。

現在的入台證還是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嗎?如果是那就只能重新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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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3-31 20:43: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廖志峰 於 2015-3-31 20:48 編輯

但是我問戶政局的她說只要有過關了,證件又齊就可以辦結婚登記了,不用大陸配偶在場。因為結婚是在第三方國家結的,主要是去辦入戶口。
如果我辦好了結婚登記在去申請她的入台證,申請方式也是要從來ㄧ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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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31 23:04:42 | 顯示全部樓層
在户政所登记结婚,倒是没什么问题,你一个人就可以办理登记结婚,换领新身份证等等这些手续。
但还是有个问题,你太太现又回大陆去了,如还需办理依亲,还是要重新再申请一次团聚入台证,跟上次一样的申请流程,可能移民署这次办理时间会缩短一些,但后续的体检,办理依亲证件,还是需要你太太本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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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 00:24:11 | 顯示全部樓層
結婚登記可以只要其中一個人到場就可以?我怎麼覺得應該不可以呢?

你們必須結婚登記後再申請的入台證才可以是多次的(團聚期間申請就是一年逐次價錢的,而申請依親居留了則是一年多簽),沒結婚登記前申請的入台證只能單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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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4-1 07:00:54 | 顯示全部樓層
恩謝謝各位的回答喔! 就是不管怎麼樣就是要在跑ㄧ次流程,只是家訪面談這部份不用在搞ㄧ次就是了吧! 還有這次她家裡的事要處理ㄧ段時間,可能ㄧ些(時效性)證件還要要辦ㄧ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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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 07:52: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eter 於 2015-4-1 07:55 編輯

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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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 13:22:53 | 顯示全部樓層
这是针对台湾民众,双方都是台湾籍,

由于这个案子不一样,已在大陆登记结婚,同时也在海基会办理公证书的认证和核对,
户政所看这个公证书而已,并在户政所登记结婚时间为大陆登记结婚的那个时间为准,

不过楼主也是有个问题,在户政所登记结婚的时候,太太入台证(免谈章)如何显示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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