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4月11號的內政委員會6改4提案的討論,看現場的台聯黨委員的意思好像是要求將身份證6改4的第17條和他們提交的第21條一起綁定討論,因為裡面的內容會有關聯,但台聯的提案在立法院提交的過程中被國民黨擋了10次,台聯黨的意見很多,所以最後是聽到好像是說,那就變和台聯的一起先協商好之後再進行整體的討論,就宣布散會了,所以弄個帖子把台聯黨黃文玲委員提交的這個提案發出來給大家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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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 |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六年,不得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除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除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一、大陸地區人民長期處於極權控制之下,未習慣民主政治生活方式,對於公民權之行使事項不夠熟悉,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六年,不得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 二、為維護我國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及基於兩岸特殊關係之考量,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之重要性,實與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或組織政黨,同等重要,需要更長期間之適應。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 |
這個第21條提案的綜述就是,陸配拿到身份證之後必須滿6年才可以有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拿到身份證10年之後才可以有權利選舉台灣地區領導人,而現行貌似沒有限制,拿到身份證之後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