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a 發表於 2014-9-30 09:59:26

經詢問戶政事務所得到答复如下:
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項第5規定:「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僅先敘明。

二、按上開規定,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須檢附經海基會認證過的大陸結婚公證書,先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居留,並經該署面談通過後始得辦理結婚登記。

三、結婚公證書性質上是没有效期限制的。

四、而上開規定末段「…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是規範某些大陸地區人民已經入出國移民署核准專案居留者,得免除面談而附繳單身證明文件。

五、通過(入出國移民署)面談後,請於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記得檢附身分證明文件: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六、如尚有其他疑問或預約結婚登記,歡迎上班時間來電,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承辦人鄭×,電話:02-22605640分機×。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聯絡信息我有稍微修改,其他內容原樣複製,所以一般情況結婚登記沒有那個6個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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