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wolee 發表於 2014-9-1 02:54:24

大陸配偶在台灣居留期間被判緩刑會被取消居留權嗎

你好,我朋友是大陸配偶在台灣居留4年半,因為被判緩刑申請長期居留被要求補件(判決書),請問因為被判緩刑會被取消在台灣的居留權嗎?謝謝

kaka 發表於 2014-9-1 09:42:27

具體是否會影響,不確定,只是有找到相關的解釋如下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許可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長期居留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不予許可,或長期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不許可其再申請長期居留期間如下:
(一)      未經合法程序入境,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
(二)      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
(三)      與臺灣地區人民婚姻無效或經撤銷,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
(四)      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
(五)      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
五、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長期居留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不予許可,或長期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不許可其再申請長期居留期間如下:
(一)      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經法院為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四年。經法院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但因過失犯罪,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
(二)      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
(三)      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因同一事由,為第一次不予許可,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為第二次不予許可,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為第三次以上不予許可,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
(四)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
(五)      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
(六)      有施用或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紀錄,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有施用或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紀錄,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四年。持有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或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
(七)      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
六、
1: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220-1-1.html
(一)大陸配偶如犯微罪(車禍、傷害等)被判拘役、緩起訴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5條規定,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將不被許可,並管制1年至5年始得再申請入境。但此舉恐影響家庭生活,且與外籍配偶的制度(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者,始得撤銷居留許可)不一樣,因此陸委會與移民署會商後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得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及公布解釋令,放寬大陸配偶如因微罪,將不會被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亦不用出境。

(二)陸委會並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4條規定:外籍配偶如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移民署限令出境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給予外籍配偶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兩岸條例第18條增訂,大陸配偶經獲准居留者,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或事實證明有犯罪行為,或依事實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而須強制出境,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移民署得召開審查會,給予該大陸配偶陳述意見的機會。

2:
“被判免刑、緩刑、拘役或罰金等微罪,在良民證中都不會被記錄,則不影響大陸人士在台的居留。而有犯罪紀錄的有期徒刑,若是一年以下,不會被撤銷居留許可,但不許延長,可以留到許可期限再離境;但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會撤銷許可,所以必須立即離境。”

良民證中不會記錄的包含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kuwolee 發表於 2014-9-6 19:08:42

謝謝您,但是我找不到在哪裡把帖子改已解決,拍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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