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居台灣前,每年在台居留的時間問題
本帖最後由 avie 於 2013-2-28 17:51 編輯大家好,我有一事不明,現請教大家。
在拿身分證前,據說每年在台居留時間不能少於183天,那麼,如果我這樣安排時間是否可以?
例如: 2013年7月3號離開台灣,2013年在台居留的時間剛好滿183天,2014年6月30後返回台灣,那2014年在台居留時間也剛好滿183天,這樣,從2013年到2014年,我可以在大陸生活剛好也是一年。2015年7月3號.......依次類推,
問題一: 時間這樣安排,是否會影響到拿身分證?
問題二: 時間這樣安排,在拿證時,是否需要大陸那邊在開<良民證>?
第一點,也許如你所說的啦(我不確定),只有個小問題,現在到立法院審核的6改4草案中,“4年”是前3年依親居留,最後一年是長期居留,這個長期居留需要在台灣住就不是183天了,而是335天~所以只有前三年才可以按照你的那樣,變相在大陸住接近1年時間。
按照移民署的申請長期居留須知中有這個注意事項“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這個字眼,我看也是迷糊。又好像是自然年,又好像按照居留證的日期來劃分“一年的天數“,兩種不同的算法呢,對具體哪些天可以在大陸居住是不一樣的,像假如居留證是2013.05.01申請的,你7月1號回大陸住到2014年6月30號回台灣,然後剩下時間都在台灣住,那從2014.05.01回頭看,你前一年的時間內在台居住的時間是不足183天的,但從2015.05.01回看前一年的在台居住時間是夠183天的,然後2016.05.01再回頭看,前一年又不足1年,這樣就會每兩年都會少一年的時間。那具體的我之後再諮詢下移民署。
第二點,需要不需要“良民證”(無犯罪記錄公證),要看你每次離開台灣的時間有沒有超過3個月,只要有哪次超過3個月,則由依親居留辦理長期居留,長期居留辦理定居都需要“良民證”,也就是五年以內的無犯罪記錄公證。還有如果你離開台灣單次超過3個月,那之後申請長期居留和定居還要再去醫院做體檢。
本帖最後由 avie 於 2013-2-28 23:25 編輯
kaka你好,看了你回復的信息,只能說我想回大陸住久一點的想法太簡單了,單是超過3個月回來還要去體檢,還要出具無犯罪紀錄證明就很麻煩了,看來,我回去的時間還是不要超過3個月比較好,真的拿到身分證,那時回大陸住久一點時間,反而不會有這麼多的限制了吧?
我經常提問,讓你費心,真的很不好意思,由衷的感謝你的幫助,多謝多謝...... avie 發表於 2013-2-28 23: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kaka你好,看了你回復的信息,只能說我想回大陸住久一點的想法太簡單了,單是超過3個月回來還要去體檢,還 ...
等妳拿到了身分證,回去大陸的簽證一次也是三個月,超過要辦延期! 本帖最後由 avie 於 2013-3-1 15:00 編輯
阿春哥 發表於 2013-3-1 13: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等妳拿到了身分證,回去大陸的簽證一次也是三個月,超過要辦延期!
台胞證簽一次總是只有三個月的期限嗎? 還是.....?
如此限制,意思就是:
1. 嫁到台灣來的,每次回家時間不要超過三個月,否則: 要重新體檢,要重新開"無犯罪紀錄證明"
2. 拿到身分證的,每次回家時間不要出過三個月,因為: 簽證的有效期也只有三個月
反正,不論妳怎樣,要想在台灣正常生活,不要離開太久,否則會影響家庭和諧,繼爾會影響台灣社會安定......{:15:}
avie 發表於 2013-3-1 14: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台胞證簽一次總是只有三個月的期限嗎? 還是.....?
如此限制,意思就是:
參考 2012.11.22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第2條裡,應備文件中的第三、四條有說明,是需要無犯罪記錄公證和醫院的健康檢查,而最後的注意事項中的第四條又註明“(三)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
從而可知,中間每次離開台灣的時間最好不要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那到時候就需要額外再花些錢了。
拿到身份證後的三個月,阿春哥的意思其實是指大陸的簽注的,到時候你的身份就是 台灣地區人民,那進大陸,是需要持有台胞證的,而台胞證默認的都是給你3個月的簽注,也就是,你在簽注有效期你可以在大陸停留,想居住超過3個月的話,需要去出入境管理局加簽,就又可以住3個月,之後是否還可以再繼續無限期加簽就不知道了,另外如果你有常住的需要,比方有住房,工作等相關需求,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1年的簽注,甚至還有更久的,但很多地方就給你1年的吧,這樣你住的時間就可以更長了。這時候3個月的限制是大陸方面的限制。
另外還要說明,最上面我算的那個幾月幾號的限制我也是不確定的噢,可能我語文不大好,不知道怎麼解讀那些文字。
卡卡,你好,我是101年2月拿到依親證的,7月離台,9月返台後沒有在離開過台灣,請問,我101年在台停留的時間是否超過183天? 移民署核算每年在台居留的天數是累計的嗎? 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度不予列入。
如果是我理解的方式的話
那你到2013年2月朝前推一年,也就是從2012.2—2013.2你第一年的時間是超過183天的,是累計的。沒有要求連續183天。
你的第二年就是從2013年2月開始算起了。 kaka 發表於 2013-3-2 19: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 ...
哦,那樣就好了,謝謝你哦~~ 卡卡我想请教一下:我是2012年8月21日拿到依亲居留证,2013年7月10日离开台湾.预计2014年4月回台湾,依照楼上这样算我2014年还够183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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