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z 發表於 2013-3-11 16:26:55

长期居留问题

本帖最後由 llz 於 2013-3-11 16:28 編輯

已经办理了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无子女,离婚后是否可以继续呆在台湾?

kaka 發表於 2013-3-11 17:26:42

不行的噢,必須離開台灣,並且之後也不能再以依親的方式進入台灣(也沒子女也沒婚姻事實就變無親可依了)。

如果理解的沒錯的話,應該是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QD0506 )

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婚姻事實因離婚而被撤消,那其居留許可證也需要被收回,另因符合第四十五條的第四項,所以會“由移民署核發出境證,並得限期於十日內離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也就是無子女,無家暴等特殊情況,離婚後10天內必須離開台灣。

avie 發表於 2013-3-11 18:46:17

接楼主的问题再延伸一个想像的问题
“已经办理了依亲居留的大陆配偶,无子女,若此时偶遇丧偶,请问如何办理继承手续,以后是否还可以继续呆在台湾?”

kaka 發表於 2013-3-11 20:29:29

avie 發表於 2013-3-11 18: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接楼主的问题再延伸一个想像的问题
“已经办理了依亲居留的大陆配偶,无子女,若此时偶遇丧偶,请问如何办 ...

你說的這個情況,如果沒有遺囑,繼承就是大陸配偶可以獲得遺產的一半,這個有海基會整理的一份資料,請參考
2012.04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海基會整理版本]

如果有商業保險理賠按照受益人來,而社會保險(如勞保的死亡給付)我有另外一個帖子稍微講了些,可以參考

關於配偶往生後遺產繼承、勞保死亡給付等問題


具體怎麼辦理,我也不了解。

對以後是否還可以居住的問題,是還可以繼續依親居留,一樣需要4年依親居留就可以去申請長期居留,但需要再4年長期居留才可以申請定居,並且這期間必須不能再結婚,就相當於原有的婚姻事實還繼續存在,如果期間和其他台灣人結婚,那就又從團聚從頭來辦手續,從團聚開始重新算時間,如果和大陸人結婚,那也就不能待在台灣了。

llz 發表於 2013-3-11 21:02:20

kaka 發表於 2013-3-11 17: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行的噢,必須離開台灣,並且之後也不能再以依親的方式進入台灣(也沒子女也沒婚姻事實就變無親可依了)。

...

谢谢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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