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0有關大陸配偶在臺設籍返大陸地區辦理戶籍註銷之入境事宜
2013.02.19日消息針對近期發生大陸配偶獲准在臺定居、入籍後,遭陸方主管機關認為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不予核發臺胞證,導致無法順利返鄉辦理註銷大陸戶籍的事件。
經陸委會及海基會與陸方協調溝通後,陸方已同意渠等可持以下全部所列證件---
1)兩吋相片2張;
2)已被剪角之大陸通行證;
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4)中華民國護照,
直接前往「大陸31個直航口岸」落地辦理『單次臺胞證』後,方可入境大陸地區辦理註銷大陸戶籍。
2013.03.20日消息
一、依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年2月7日海廉(文)字第1020011322號函辦理。
二、關於台灣居民辦理赴大陸證件一事:
(一)大陸居民自行在台取得台灣居民身份,但尚未注銷大陸戶籍,可在開通台胞口岸簽注的32個城市的機場或港口(開放機場和港口附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辦理「一次出入境有效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及「來往大陸簽注」申請,並提交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原件、複印件及正面免冠彩色照件。
(二)大陸居民自行在台取得台灣居民身份,但尚未注銷大陸戶籍,不得向港澳中旅申請辦理台胞證。 申請人需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注銷戶籍證明後,才可向港澳中旅申請辦理台胞證。
三、設立臺灣居民口岸簽註點的城市名單:
共32個,以授權時間為序如下---
三亞、海口、福州、廈門、上海、沈陽、大連、成都、青島、武漢、廣州、北京、南京、杭州、深圳、桂林、重慶、長沙、昆明、西安、天津、寧波、濟南、哈爾濱、煙台、徐州、鄭州、無錫、南寧、長春、鹽城、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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