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戶籍註銷公證書格式」(內容不全)
臺、依據102年10月4日本署移署移陸民字第1020149259號函辦理。貳、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處102年9月13日便箋轉知,大陸地區對於未作過戶籍登記者,為使公證人查看申請人未作過戶籍登記相關內容註解,建議採用大陸地區定式公證書十二式之三,請配合辦理並向民眾宣導。
參、惟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定居後,依規定應於3個月內補附喪失原籍公證書,本署相關送件須知並無限制該公證書之固定格式,如公證書中註銷大陸戶籍或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亦可同意辦理。
以上內容來自移民署網站,但內容不是很全~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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