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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3 H0 q% w! c! i+ t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kaka 發表於 2015-12-3 00:056 w% r4 z2 o, e; M9 n9 U6 a 記得依親居留證只是一次出入有效的,所以如果還是沒辦法換正本,下次只能申請團聚的方式到台灣了,到台灣後 ...
tangminhn 發表於 2015-12-3 18:31 ( \ x( O0 U4 @9 U你是說下次用團聚的方式進來然後再重新辦一次依親居留嗎? / }* t- q. n5 `7 o7 I我現在是發現依親居留證副本好像只能進不能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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