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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大陸配偶大陸子女申請進入和居留台灣的幾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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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2 19:18: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可以申請定居
( \) J* O' V1 t5 b; r  Y# X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223-1-1.html
% n1 P* i' b2 A  o1 D7 K( f; z7 I這個每年的數量不限制6 k+ C# f2 E4 V2 |! H
這個情況就包含兩種身份,第一個本來子女就是台灣人的小孩,第二,大陸配偶經過6-8年後拿到台灣戶籍後也就屬於台灣地區人民了,那先前大陸的小孩也可以申請定居,但前提是申請的時候年齡要在十二歲以下。3 l2 q1 V' t4 I

/ O2 L, R& ?5 ^$ y/ \2.大陸配偶還沒有拿到台灣身份證的情況下
; j* p8 C* X1 m; Q複合:062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送件裡的規定3 ~$ F% y- v5 K8 X  d/ D2 x* A- D
一、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年齡在二十歲以下者。(身分代碼D1089) 每年12個名額$ e% y: g6 W7 V+ M5 p. B+ S/ P$ `
二、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身分代碼D1090)每年60個名額' b$ d8 m: o4 R9 R" L
三、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身分代碼D0396)(數量不限)、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身分代碼D1093〉(每年300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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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7 Y2 c. i: X( p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5148-1-1.html$ z; P7 ?, R# k  r- Y: O6 F1 `

" m' o: w! p; g) t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養子女孫子女  (由台灣地區配偶收養的方式)(每年36個名額)" u4 ^% Q  v+ W, g* s  ~
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225-1-1.html% l3 q0 `. w% O2 U% Z/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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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9 [& p& M) \能進入台灣的方式: \& j# F8 O; L& j/ s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2019.07.30版3 r$ u4 a9 ^3 Y* f9 N6 i
第 24 條- }7 V: n, ~; O5 \3 k* y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4 f! N3 R! N& K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f9 c' W. `. @3 d& b* t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d# m3 m: O6 F( V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 ]5 R7 d+ C# m' s9 X/ N8 v- U3 I
* V5 @  H- L4 {8 |# V( j第 51 條$ k# |5 S! ?! o, G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且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入學:
3 Z( i/ T$ W; Y一、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 h: e( u' L- ]* [: z; Z二、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6 E1 W2 X( F5 }: d, b
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未成年子女。& b% ^, F* L9 D# K
四、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 E  }  |$ z+ c% m1 r0 y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T2 ?1 f. f8 u8 v4 _. q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I) L$ w+ i) d% R8 y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y( p+ o% j+ w& E) X
(一)入學申請表。  ?5 e$ A' y+ {& q2 [
(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B: `. n, Z; }' E(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k$ ~7 n# Q- j" M5 N% F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S* \0 _$ s8 A0 m5 B6 ]9 r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4 s7 C1 b: I' K& z; G(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N$ r( U. |; l: ~" O"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E7 J1 ~- a/ d3 b0 q

2 {: |, L' c( j《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2019.07.31版中申請入台的條件中對應可申請的部分內容! _4 I( ^; _9 J  f4 S; K
適用對象:
3 e& m0 g( ^2 K% w# ^) B5 [(十四)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2 P0 O& V/ ^- ?! W(十五)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十六歲以下者,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來臺長期探親,其年齡逾十六歲且在二十歲以下者。
9 c2 v7 i9 F5 w+ r. b6 {2 l5 Q. M: Q
依第一點第十四款至第十五款規定申請長期探親者,每次停留期間為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並得申請延期,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申請人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該學制畢業後一個月,每次延期亦不得逾六個月;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籍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十日內離境,其於該年度再申請來臺探親,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停留期間及來臺次數,重新計算。0 o* s$ \( u8 e0 G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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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以下淘專輯推薦:

 樓主| 發表於 2019-3-2 19:18:27 | 顯示全部樓層
綜合整理的方式就是1 z( v1 h/ n* w
大陸配偶台方配偶在大陸的親生子女,12歲以下可以直接申請定居,名額不限,如果不是親生子女,可以辦理收養手續直接申請定居,但每年會限制36人,一般要排隊好幾年。
% y0 \/ w" G8 m: V
: t/ f& ^4 I* d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被配偶收養,年齡低於20歲,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12個名額,拿到長期居留後在台灣連續住滿兩年(每年大於等於184天),可以申請定居。如果子女是台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低於20歲,也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不限制名額,拿到長期居留後在台灣連續住滿兩年(每年大於等於184天),可以申請定居。
; l9 ?' ^6 a8 b0 P) }4 K" f# p2 H6 T2 o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60個名額,拿到長期居留後在台灣連續住滿兩年(每年大於等於184天),可以申請定居。
4 n1 S" S3 J/ m0 K/ R' S2 v1 G6 X, U9 q! {8 y+ S1 q
大陸配偶拿到台灣身份證後,大陸的親生子女12歲以下,直接申請定居,20歲以下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300名額,拿到長期居留後在台灣連續住滿兩年(每年大於等於184天),可以申請定居。/ l1 j4 L0 Q) o% U" F$ Y

! b6 m1 y# G7 X2 B/ S% I; [! `/ M, _7 n) h9 g: J
前面的十六歲的相關內容摘錄在下面,感覺有些麻煩,一個掌握不好,很容易就要回大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中
' |1 v3 m# s  M6 o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k' P' Q1 @3 e% O  k* M! P7 t6 c

7 _& a' C3 v- v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 _# K' q* ?2 M1 r" o6 C, W$ j( u0 x* \/ O. L- D2 i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
  d1 `" m9 {( ?( [  {! |+ b5 h- b7 Q' B. i9 r- R. O4 f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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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停留時間的規定:
) i/ e! _- G2 Z0 z$ {長期探親是六個月一次的單次出入境許可證,得申請延期,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其停留至二十歲時,仍在台灣地區就讀搞機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搞機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仍在台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者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該學制畢業後一個月,每次延期亦不得逾六個月;有休學、退學、變更或者喪失學籍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是日內離境,其於該年度再申請來台探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停留期間及來台次數,重新計算,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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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  e* E# T( D# I: q; }這都是根據法令整理的,如果整理錯誤了,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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