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陸配親子團聚,內政部鬆綁陸配定居留規定,陸配離婚後仍可繼續留台照顧未成年子女;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四年縮短為二年。
, {, Q- ]& m' b! r# [/ ]內政部表示,現行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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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7 P0 d! Q0 y3 P+ B2 h9 A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日前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予以鬆綁規定,未來陸配若於離婚後,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則可繼續在台居留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 F5 h: D7 \) I2 p+ M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四年,始得申請定居,此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二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9 y5 t0 T& b8 z1 ~- w4 X, h* K
因此,這次也一併修法,使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二年,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台定居。
2 }0 }# U9 F3 m內政部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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