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果身故,則家屬可以申請2部分錢,一部分是喪葬津貼,一部分是遺屬津貼,這兩部分都不算是遺產,這是保險的給付金,喪葬津貼是為了補貼勞工辦理喪葬的費用,一般勞工可能可以到9萬左右(有公式計算,勞保局網站可以試算),申請不限定是配偶和子女,只要可以提供喪葬的收費發票那些就可以申請,也就是支出殯葬費之人可以申請,另外一部分是遺屬津貼,這個也可以申請為遺屬年金,區別是如果投保人是2009年1月1日之前就有投保,則可以申請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也可以申請按月領取遺屬年金,而如果投保人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後才加入的勞保,那就只能申請遺屬年金,遺屬津貼不俗這個有順位,只有前面順位不在了或者不符合請領(像失踪啊之類的),後面的順位才可以申請,之後只要前面的順位符合條件去領,那之後的順位就不能領,那配偶及子女肯定是第一順位,那麼有人問,如果從時間上看,2種都符合條件,我應該請領哪一種呢?針對遺屬津貼可以一次請領的狀況,那就沒什麼好說的,申請就可以領出來,如果是想申請遺屬年金呢,那就未必可以當時就可以領,因為有以下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 2 )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 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