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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令] 2012.04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海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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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1 11:13: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以前陸配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會有兩百萬台幣上限,但現在版本已經針對陸配取消這個限制了,但只有長期居留階段才可以繼承不動產,並且如果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我不是做法律這行的,不知道對於台灣一般人繼承是否也有這條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下面是海基會整理的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的流程和注意事項
來源:海基會
  2012.04版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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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大陸繼承人應在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內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大陸人民來台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皆有限制,故宜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辦理。接著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人民繼承台灣人民之遺產,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台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如果超過三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提出繼承表示後,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依規定在台若無其他繼承人時,法定遺產管理人依被繼承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人為國防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他被繼承人身分之遺產管理人則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如有應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若法院審核不符裁定駁回時,當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狀中應載明不服之理由及證據,請求救濟。
繼承權遭侵害時,應如何救濟?
答: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因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012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pdf (5.89 MB, 下載次數: 60)

16-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在台親屬遺產(10504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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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2 02:10:18 | 顯示全部樓層
好像有点过时了 有一些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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