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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大陸配偶前婚子女16歲前曾來台,目前在台探親,最多可延至滿20歲當年,但如目前還在讀書可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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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 15:21: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據101年12月28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之4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且年齡在20歲未滿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及同條款第二目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其停留至滿20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8月31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來源:移民署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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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r|手機版|新住民大陸配偶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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