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查申請長期居留的送件須知,看來說需要大陸的證件剩餘效期是1個月,我以為會和依親居留證一樣,第一次發固定效期的證件,但我不確認,所以剛才打電話到移民署服務站確認下,結果告訴的結果是和依親居留證延期一樣,給你的證件的效期是比對大陸那個紫本的效期來,也就是最長會發放給你長期居留證的效期為你大陸紫本效期前一個月,雖然送件裡說是1個月,但實際收件一般是要滿半年,否則也不好給,所以像你這樣情況,建議還是先回大陸把大陸的紫本換成新的,然後再回台灣辦理長期居留吧,大陸的紫本剩餘效期不足6個月就可以申請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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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時間不剛好,還可以用另外一種方法申請換新的,但有先決條件,就是本來大陸的紫本是單次簽注,然後在台灣已經是依親居留或者是長期居留階段,大陸的紫本效期已經不足三年。那只要回大陸申請三年多次簽注,但效期已經不足三年,所以會換發新的紫本給你(聽別的論壇有人說部分地區會不想給你辦理三年多次簽注,這其實是不對的,按照法令只要在台灣是處於居留階段,就可以申請紫本居留簽注也就是J,而第一次到台灣的時候是使用6個月一次的探親簽注,標記為T),所以具體哪種更適合自己,看個人咯。, g/ r$ |9 H- r. _&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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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在相關群裡問過,確實如此,就是跟著大陸的效期走,所以你只能先回大陸換新的紫本咯{:20:}2 T" ~% S7 w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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