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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陸配父母來臺探親可以停留多少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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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2 00:36: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陸父母來臺探親停留期間3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2次,如果子女在臺灣(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有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等3種情形,得申請延期1次。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父母,其停留期間為1至3個月,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資料來源        移民署‧陸務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9轉2352
更新日期        20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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