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注册

QQ登錄

只需一步,快速開始

查看: 7171|回復: 0

[官方問答] 掛號函件如有遺失等情形,原寄件人應如何處理?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3-2-22 00:46: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答: 依「海峽兩岸郵政協議」規定,雙方同意相互協助查詢。掛號函件、包裹之查詢,應自原寄件人可於寄交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原寄局填具「查詢單」;快捷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而接受查詢之一方應於收受「查詢單」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由責任方負責補償,而快捷郵件,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來源:海基會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册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新住民大陸配偶論壇

GMT+8, 2025-7-27 12:45 , Processed in 0.080831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