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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 申請探親及奔喪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是否須經本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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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30 00:53: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答: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含探親及奔喪),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查驗證。因部分大陸公證協會並未將此類公證書副本寄交本會,因此,要向本會申請驗證此類公證書前,請先確認本會是否已收到公證書副本(服務專線:02-25335995、04-22548108、07-2135245),若副本未到,本會則無法進行核驗程序。當事人可聯繫大陸相關公證處或公證協會要求補寄副本,或另行向大陸公證處申辦未載明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若需載明用途,則可註明「本公證書用於臺灣地區」。

  如大陸公證協會認為此類公證書副本不在「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所定範圍內,不願寄送副本,致本會無法進行驗證,得另以函查方式辦理,即本會依當事人申請,以公文方式函請大陸相關公證協會查證該公證書內容真偽,俟回復屬實後,再以公函回復當事人,以持向主管機關申辦來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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