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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問答] 20151116[台灣]如何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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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0 23:29: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2015-11-16】

法令依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受理機關:受理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事服務單位(超連結)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64542&ctNode=12748
 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行政課。
 
申請方式:
(一)臨櫃申請:申請人親至受理機關辦理。
(二)網路申請:警政e網通(超連結)http://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三)郵寄申請:申請人檢附相關申請資料郵寄至受理機關辦理。
應備文件:
(一)本人申請案件
1.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持戶口名簿辦理者需另出示有相片之證件)。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
2.外國人:
申請書、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
   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二)委託他人申請案件:
1.應備文件同本人申請案件。
2.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之委託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
  3.受託人除攜帶申請人應繳驗之證件外,亦須提供其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供受理人員查證。
(三)國外申請案件(含本國人及外國人):
1.應備文件同本人申請案件。
  2.得填寫委託書委由國內親友代為申辦,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之委託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
  3.申請人於國(境)外無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者,應提供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相關公證單位驗證、公證或認證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費用: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國外郵寄申請者,請檢附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作業時間:2.5個工作天(因案需向有關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網路申辦案件應攜帶上述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至受理警察機關領件。
注意事項: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網路申辦或表單下載(超連結)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np?ctNode=1172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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