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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关入境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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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3 23:03: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请问我结婚的时侯是2年才能拿依亲居留,后来改结婚入境马上可以拿,我在团聚换依亲的时候有八个月时候但是没有住183天所以8个月不算在内,但是我刚刚看新改的好像现在可以算在一起。不知是否有谁知道到底怎么算。谢谢
發表於 2013-3-23 23:39:20 | 顯示全部樓層
是這個情況噢,官方我好想沒說具體怎麼合併,這個合併是當初改法案之後就直接公佈的,不是新改的,那你當時申請的時候說不算在內,那是不是當時你那8個月不是在他們認定的“一年”之內呢?

因那個時候的計算方法我沒找到怎麼算,也沒經歷過那階段,所以不能給你一個確定的答案,所以建議你再問一下移民署,你的這個情況是否可以合併上。{:13:},官方說的那個合併的回答如下:

請問聽說現在大陸配偶來台灣6年就可以拿身分證,6年是怎麼算的?
  依現行法規定,大陸配偶持團聚事由之許可證入境並通過面談後,經結婚登記,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自許可依親居留時起,居留滿4年,每年在台居留期間至少183天以上,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在台居留期間至少183天以上,得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換領身分證。
若依舊制,在98年8月13日以前在台團聚期間,如有超過183天即184天以上,其期間可以併入依親居留階段或長期居留階段。例如:一位長期居留階段的大陸配偶,其團聚期間可以併計1年者,該名陸配自許可長期居留階段至申請定居期間只要達到1年,這1年中在臺灣住滿183天以上,即可申請定居。

2011/11/8 下午 04:47:00
來源: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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