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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申請人須長期居留連續2年始得申請定居,其中連續2年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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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7 11:45: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問:  申請人須長期居留連續2年始得申請定居,其中連續2年如何認定?


答:  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1款修正,申請人須在臺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才能申請定居,惟「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並未明定連續2年之認定方式,故不限必須自申請定居回溯連續2年,只要長期居留期間,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即可。


資料來源        移民署
聯絡電話        
更新日期        2009/9/1
發表於 2013-3-28 14:41: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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