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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辦理大陸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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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3 12:32: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branden522 於 2017-8-26 20:29 編輯

老婆是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人,有一非婚生女兒4歲(與前男友所生),我們想辦理女兒來台探親,其他的公證都辦好了,唯獨女兒的出生公證卡住了。
現在的情況是有女兒有出生證明,但證明上非生父姓名,生父在女兒出生前就不知去向,報戶口時填的是遠親的姓名。
但是公證處一口咬定要生父的親子鑒定書,並說明是公證協會必要的審核資料
不懂為何辦出生證明公證一定要生父的親子鑒定書,這樣的情況有人遇過嗎?
我們該怎麼辦?


8/26 回復:經過一番打聽,原來出生公證有2種,一是出生證明公證,一是出生醫學證明公證。前者是公證處自己開的,所以很麻煩,一定要生父生母到場或DNA鑒定。后者就簡單多了,是公證出生醫學證明那張紙,公證處很爽快的答應了。詢問過海基會,他們說這2種在台灣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至於為何分為2種名目,這我們就不清楚了。
發表於 2017-8-25 17:44:00 | 顯示全部樓層
您說的 " 認親 "  , 應該是 " 依親 " ?

如果是公証處 不給過 , 那就只好問公證處律師 , 或是其他律師
看如何解決...

另一條路 , 就是收養

大陸地區
收養大陸籍配偶的子女需遵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大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經大法官釋憲後失效,釋字第712號)
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辦理的流程與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流程:先至大陸地區完成收養,並到海基會認證相關文件資料,
最後連同臺灣辦理收養所需的文件送到  戶籍地隸屬的地方法院聲請,
配合出庭與接受家庭訪視,裁定後便可檢附裁定書、裁定確定書和相關資料給移民署,
為孩子辦理入境申請。

     (2)注意事項:大陸籍配偶之親生子女,經臺灣人民收養後,孩子年齡在18歲以下者,
可申請長期居留。大陸籍配偶之親生子女,經臺灣人民收養後,孩子年齡在12歲以下者,
可申請來台定居。關於申請大陸籍養子女來臺居留或定居之相關規定與每年開放之名額,
建議您洽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02)2388-9393,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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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8-26 20:19:30 | 顯示全部樓層
f999970 發表於 2017-8-25 17:44
您說的 " 認親 "  , 應該是 " 依親 " ?

如果是公証處 不給過 , 那就只好問公證處律師 , 或是其他律師

不是“依親”,也不是“認親”,就是辦理小孩的探親手續,探我老婆的親
收養的話,一開始就考慮過,不過就是因為要生父簽名才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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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17 22:47:07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光要生父签名,还要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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