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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大陸配偶在台離婚但有小孩撫養權人在大陸居留證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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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3 17:22: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陸配依親居留期間與台配離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目前人在大陸地區依親居留證過期,是否可先辦探子女入台後,改辦依親居留?


大陸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離婚,如於離婚後取得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將不廢止依親居留證,仍得在臺灣地區居留。如因逾效期無法入境,可先申請探親入境後再至本署服務站辦理依親居留證。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4 發布日期:2018-12-27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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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r|手機版|新住民大陸配偶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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