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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3-10-24 1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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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ongmrs 於 2013-10-24 11:05 編輯
& o6 v* Q- D/ n) _# Nkaka 發表於 2013-10-24 01:01 2 R3 \/ e D6 |! M
無犯罪記錄公證主要是申請依親居留和長期居留、定居的時候使用,自公證日期起三個月內有效.所以你現在公證 ...
* ?% D @$ y/ b1 Y1 S1 \謝謝kaka...7 b2 G2 f9 a' s1 n* I! F# @# m( V
因為我是在想,如果在依親階段(離申請長期居留還有挺久遠的時間)辦好無犯罪證明之後,我就馬上回台灣了,回台之後有沒有"犯罪"這應該也是算在台灣地區範圍內了.
9 s' z$ P: L% _9 \( @% \如果在準備回台連續長期居住之前,可以先辦好這種證明,也不用到時候特意回大陸,來去遙遠路程再折騰一次了.
& L8 `0 ~* P! R4 T0 I從情理上來看,感覺是挺合理的,只不過不知道移民署是怎麼去定義的.也不知道眾多姐妹們,會不會有人遇到過此種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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