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長期居留的時間上有疑惑,故髮帖詢問
各位:在論壇裏爬了很久,沒有能夠解答我的疑惑,故髮帖詢問。長期居留:1. 所稱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請問是連續居留還是一年內合計居留?
2.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滿四年,是連續四年嗎?如果拿到依親居留證後八年,其中有五年是滿183天的,可以嗎?
預祝各位新年快樂!
1.一年内合计183天
2.不是连续4年,有五年就可以 1.如樓上所說,是合計,不需連續,但這個183天,不是按照自然年(例如2016年),而是按照你居留證上的日期(例如2015.05.01)算起的一年期間。
2.依親居留的那4年不需連續,是纍計4年即可。但後面的長期居留2年則必須是連續。這個4年及2年都是指按照居留證上日期算起的一年,有纍計夠183天就算夠1年 。
比方你居留證上的發證日期是2015.05.01
則2015.05.01到2016.05.01期間在台灣住纍計夠183年,那這個“年度”就算夠1年了。
然後再從2016.05.01到2017.05.01是第二個年度 谢谢kaka和楼上的,明白了。 kaka 發表於 2017-1-17 00:00
1.如樓上所說,是合計,不需連續,但這個183天,不是按照自然年(例如2016年),而是按照你居留證上的日期 ...
一年期间合计183天,其中可以离开,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kaka 發表於 2017-1-17 00:00
1.如樓上所說,是合計,不需連續,但這個183天,不是按照自然年(例如2016年),而是按照你居留證上的日期 ...
答复和解释的太清楚了。谢谢! 小巧玲珑 發表於 2017-1-19 21:01
一年期间合计183天,其中可以离开,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是的,反正是纍計就可以。
單次離開台灣不超過3個月的原因是,如果期間有離開台灣3個月,則申請下一個階段(如長期居留、定居)的時候需要額外提交無犯罪記錄公證,不少人會覺得麻煩。
為了給後來人看到,所以補充說明下。 kaka 發表於 2017-1-23 11:07
是的,反正是纍計就可以。
單次離開台灣不超過3個月的原因是,如果期間有離開台灣3個月,則申請下一個階 ...
还有一个问题要请教kaka, 就是183天怎么计算,入境的当天算吗?出境的当天算吗?谢谢! 小巧玲珑 發表於 2017-2-7 14:44
还有一个问题要请教kaka, 就是183天怎么计算,入境的当天算吗?出境的当天算吗?谢谢! ...
按照你證件上的日期。你的證件上會有核發日期 kaka 發表於 2017-2-7 20:01
按照你證件上的日期。你的證件上會有核發日期
这个我知道,我的问题是我如果2月13日回台,2月28日离台,那应该算16天?15天?还是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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