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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201401四法整併後,大陸地區人民能否以探病事由申請來臺?相關改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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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5 02:27: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為逐步落實兩岸人員常態化往來之政策目標,刪除探病事由,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來臺探病之資格,經歸納整併為,大陸地區人民如與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三親等內血親關係時,可申請來臺短期探親3個月,1年可來2次;又該大陸地區人民雖然並無血親關係,但如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亦可申請來臺短期探親3個月,1年可來2次。

資料來源        陸務科
更新日期        2013/12/31
發表於 2014-1-12 22:14:43 | 顯示全部樓層
Kaka三等親是不是我姐的孩子跟我弟的孩子叫三等親。有身份證就可以申請他們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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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1-12 23:55:59 | 顯示全部樓層
jojo73614 發表於 2014-1-12 22:14
Kaka三等親是不是我姐的孩子跟我弟的孩子叫三等親。有身份證就可以申請他們來是嗎? ...

看樣子好像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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