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元月三十日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014040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16172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移署出綜棋字第097202848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移署出綜棋字第098008098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移署出綜威字第09801655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000629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0013048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3013238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 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400232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501452461號令修正 申請案件項目 | 辦理期限 | 備註 |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 2天 | |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前3類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人員)、縣(市)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 7天 | | 三、金馬澎居民申請經金馬 進入大陸地區。 | 5天 | | 四、役男申請出國。 | 0.5天 | |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入出境證件。 | 5天 | 含單次證、多次證及與護照同效期之臨人字入國許可等四種。 | 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居留證。 | 7天 | 一、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有特殊貢獻案件,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查證時間)。 | 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定居證。 | 7天 |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八、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入出境證件 | 5天 | 含單次證、逐次證及多次證3種。 | 八之一、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請入出境證件。 | 0.5天 |
| 九、香港澳門居民入(出) 境加簽。 | 0.5天 | | 十、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 證。 | 5天 |
不含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 十之一、香港澳門學生線上申請居留證件。 | 3天 | 不含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 十之二、香港澳門學生線上 申請居留證延期。 | 2天 | | 十一、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 居證。 | 3天 | | 十二、香港澳門居民持居留 證副本換居留證。 | 3天 | | 十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社會交流申請入出境證件。 | 5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十三之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醫、隨行照料,申請入出境證件。 | 3天 | | 十三之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美容醫學,線上申請入出境證件。 | 2天 |
| 十四、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 事專業活動,申請入 出境證件。 | 3天 |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 十五、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 事商務活動,申請入 出境證件。 | 3天 |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 十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 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旅行(團體旅遊、 金門2日團體旅遊) 線上申請入境停留證 件。 | 0.5天 |
| 十六之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個人旅遊)線上申請入境停留證件。 | 1天 |
| 十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 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入出境證件。 | 5天 |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 十七之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申請入出境證件 。 | 5天 | | 十七之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線上申請入出境證件。 | 2天 | | 十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 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 2天 | 每日有數額限制,需增加等待 配額時間,並以配賦日起算工 作天數。 | 十八之一、大陸地區人民自港澳或外國來臺觀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 5天 | | 十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 親居留證件。 | 5天 | 一、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 二、含「入境證及依親居留證副本」、「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 三、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 期居留證件。 | 10天 |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 待配額時間。 二、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定居證。 | 5天 |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 待配額時間。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證副本換依親居留證。 | 3天 | | 二十三、大陸地區人民持定 居證副本換定居證 。 | 3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四、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 0.5天 | 一、國人申請1983年以前之紀錄需7個工作天。 二、外國人申請1991年以前之紀錄需10個工作天。 | 二十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香港澳門居民 或大陸地區人民入 出境證件(尚未使 用者)延期。 | 0.5天 | | 二十六、外國人、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香港 澳門居民停留延期 。 | 0.5天 | 不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期照料及特殊延期申請案件。 | 二十七、大陸地區一般人民 停留延期或加簽。 | 0.5天 | | 二十八、大陸地區專業人士 停留延期或加簽。 | 2天 | 不含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九、大陸地區商務人士 加簽。 | 0.5天 | 不含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之時間。 | 三十、大陸地區人民團聚延 期或加簽 。 | 0.5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三十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申請延期照料 。 | 3天 | 不含訪查時間。 | 三十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居留延期或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延期。 | 0.5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三十三、外國人居留延期、 資料異動及換證。 | 10天 | | 三十四、外國人申請外僑居 留證。 | 10天 | | 三十四之一、外籍勞工線上 申請外僑居留 證 | 8天 | | 三十五、外國人持停留簽證 申請外僑居留證。 | 10天 | 不含面談之時間。 | 三十六、外國人申請重入國許可。 | 0.5天 | | 三十七、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 14天 | 一、有特殊貢獻案件,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 二、不含查證時間。 | 三十八、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明書。 | 2天 | | 三十九、外國人申請外僑護 照遺失證明。 | 0.5天 | | 四十、申請統一證號。 | 0.5天 | | 四十一、申請指紋證明。 | 0.5天 | | 四十二、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及註冊登記。 | 6天 | | 四十三、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諮詢仲介移民基金 。 | (一)由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 60天 | 20天 | | (二)會相關單位。 | 10天 | (三)本署管理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審查。 | 20天 | (四)核發許可函。 | 10天 | 四十四、申請換(補)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 6天 | | 四十五、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申請。 | (一)書面審查。 | 60天 | 10天 | 必要時得延長1次,並以30天為限。 | (二)向立案主管機 關查證財務及 會務等。 | 15天 | (三)代表人及工作 人員犯罪紀錄 查詢。 | 15天 | (四)核發許可證。 | 20天 | 附註: 一、 各縣市服站審核發證案件,自服務站收件時起算。 二、 由駐外館處及本署各縣市服站核轉案件,自本署收件時起算。 三、 工作天分上午(8至12時),下午(12時至17時)時段,同一時段內送件,均計算工作天,如週一上午送件,週二上午領證,算1個工作天,辦理期間如遇例假日,不計入工作天數之計算。 四、 辦理期限不含退(補)件時間、郵寄時間及線上繳費期間。線上申請案件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發證: (一) 送件已逾工作天,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請求者。 (二) 臺灣地區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60歲現正住院治療者。 (三)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期間意外受重傷或死亡,其大陸相關人士申請來臺處理相關事務。 (四) 來臺參加告別儀式者。 (五) 緊急出境案件,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請求者。 (六) 申請來臺就醫、隨行照料,經代辦醫療院所出具證明者。
來源:http://law.immigration.gov.tw/im ... 8380138b87bee9d0247 首頁> 行政規則> 壹、基礎業務篇 (QD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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