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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受收容外國人等 強化人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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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4 16:54: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3日電)配合大法官解釋,行政院今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等3項修正草案,強化對所收容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人身自由保障。

行政院已將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3個修正草案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法案,行政院長江宜樺請內政部及陸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以符合釋憲的要求。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明定,入出國及移民署知悉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10天前,應先通知司法機關,以加強相關機關間橫向聯繫;另增列移民署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給予合法入國的外國人申辯機會。

草案規定受收容人或其親友對收容處分不服時,得向移民署提起收容異議;移民署收受異議後,除認收容異議有理由,而撤銷或廢止原收容處分外,應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審理。

草案明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收容必要,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必要,應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續予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5天,延長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60天。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逾期居留未滿30天,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的大陸地區人民,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

草案增訂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廢止暫予收容處分及停止收容的相關規定,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已經收容的大陸地區人民,如仍有繼續收容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1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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