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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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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yoka 發表於 2014-12-5 11:12 对了,这里我要提醒一下,“无犯罪记录证明” 与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这两者是不同的。 移民署要我们提 ...
kaka 發表於 2014-12-5 13:53 可能是吧,但大多數人也沒有辦到說無法在台灣使用的,主要是因為下面的原因 開具證明的機關不是公證的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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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r|手機版|新住民大陸配偶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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