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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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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28 15:59: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wpwjc2 於 2015-3-31 20:2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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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 u* o1 M/ C7 V小孩子多大能到台湾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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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 00:0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不是很了解,如果只是單獨以一般大陸人報考台灣的大學,這個會限制一些省市才可以報考,並且到台灣讀完還是要返回大陸。
" k- A$ Q7 B, Q& N4 \所以我可以建議你諮詢一下另外一個途徑就是,因為你的小孩肯定年齡在20歲以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居留滿2年,可以申請定居。) j% W3 h: W$ @
其對應條款為# Q4 z' A1 E( }5 g
第 二十三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 G& z( Z- y2 ^# ^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需要。) N* J" h% {7 O
二、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
4 q8 h/ f, b7 P) |% P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8 ^* @- Z7 l6 E$ _* f2 e四、其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h1 p3 i$ U# e$ m$ i# s0 ~& x' _: N2 M
五、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  [4 ~: F. v! W" ~  P( `
前項第四款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許可或定居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原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親生子女之長期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o  ?3 H4 u  @$ C
第一項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核配時為準;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4 \7 j$ O. Z$ U1 j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本條規定,申請或隨同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3 F# D: z' _. z1 P# j( v' x( M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 y$ O% t$ r2 q& D2 d3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ㄧ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9 |1 H* |% N3 s(一)入學申請表。
! P5 Z  I: r, V/ r3 u(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p2 ^1 h( r  z4 U8 o; k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2 F( }/ T4 z5 O4 f1 P, ^8 Y: p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J/ Y' t2 j1 y' _+ G(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1 N+ U) V6 t  o, d- N) D4 N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O& z+ d* m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 E8 _# p4 H" m! o; U4 t- R並且裡面也有對應銜接高中小學等相關事宜,但相關問題、申請手續、應備文件,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F* S5 [& a$ i( V) n8 V. D' g* w
; ?. k7 z2 W: G3 y' f
注意一點就是這個雖然可以申請,但是專案申請的每年的名額只有12個,相信每年申請的肯定很多,也就是很多人都在排隊,數額表可以參考3 `) Q+ {$ v! M1 Z8 v8 ?9 q. A9 [
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60-1-1.html
3 L7 J8 w7 E, W4 E而其中也有一條是“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這樣的情況每年會發 60個名額。
- u3 w( }6 N4 k8 o. |: R# a這方面的官方也沒整理的很詳細,一些申請因為也沒看到有人分享的很詳細,所以只能建議你打電話到移民署去問一下了,但最好是早點問,因為一些申請都會卡年齡,申請晚了就真的錯過機會了。- k7 @2 R; l+ R' X. f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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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12-1 15:07: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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