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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外籍配偶在臺工作居留,其大陸配偶可否申請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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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2 00:39: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一、在自由地區連續住滿二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臺灣地區有直系血親或配偶。
二、為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三、為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48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工作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四、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許可來臺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為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資料來源        移民署‧陸務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轉2352
更新日期        20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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