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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令] 20160329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線上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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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9 22:1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自105年4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提出來臺自由行申請,依新修正之送件須知辦理(以申請日為準,故不包括於3月31日前提出申請,而已取得4月1日後配額之申請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緊急聯絡人部分,刪除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之規定,僅須登錄相關親屬資料即可(無須填寫大陸地區人民緊急聯絡人資料表)。
(二)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部分:
1.        修正保險內容應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 及善後費用,其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或人民幣五十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或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其投保期間應包含核准來臺停留期間(例如:預定入境日期為105年4月1日,出境日期為105年4月10日,則保險期間應含括105年4月1日至105年4月10日)。
2.        保單內容有載明申請人個人姓名、上述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即可。
(三)        審核及補正期間部分:
1.        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者,自本署通知補正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未補正者,將不受理予以退件。
2.        旅行業於通知補正當日下午五時前補正者,當日即繼續審核;如逾下午五時始補正者,則於次一工作日繼續審核,審核期間並重新計算。
(四)        增列開放城市之行政區域代碼,俾供確認申請人所持簽注是否符合來臺個人旅遊資格。
(五)        詳細內容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線上申請須知」,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 ... Node=32595&mp=1

發表於 2016-3-29 22:50: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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