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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令] 2000.04.0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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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4 15:25: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

厅字[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安置问题的通知》(厅发[1984]4号)规定,对要求回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定居的台胞,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审批,并联属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安置。199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0]15号)对台湾同胞来大陆定居的审批原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上述政策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维护对台工作大局,解决台湾同胞来大陆定居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台湾同胞来大陆定居后的合法权益,争取台湾民心,促进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活动的逐年增多,台湾同胞来大陆定居的情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由最初以统战对象为主,变为以要求回原籍定居的原国民党老兵为主,近年来又逐步扩大到以夫妻团聚、在大陆投资和工作等为由申请定居的一般居民。1992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情况的变化,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调整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由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批,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商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
台湾居民在境外或入境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受理,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公安部审批。
  台湾居民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处)申请来大陆定居,转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审批程序办理。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回国定居,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继续贯彻从严掌握、从严审批的原则。下列台湾居民经申请可批准在大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直系亲属 ,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人员;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子女;
  (三)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四)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
  (五)台湾上层人士(范围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台湾上层人士来访接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0]11号)掌握)或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上述第(一)、(二)类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三)、(四)类人员需报公安部或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类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或统战部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中央统战部审核后商公安部审批。
  三、经批准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交本人保存。持证人可以凭《台湾居民定居证》(不再凭大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定居公证手续。
  四、经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其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的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本人凭批准定居的证明向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定居后申请出国(境),按照内地公民申请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台湾居民定居后的管理,涉及出入境事项及违法犯罪的查处等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团结、教育的工作由当地统战部、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
  六、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仍按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部《印发〈关于我军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9]政联字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立情况通报联系制度。公安机关审批台湾居民定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定期通报同级统战部或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及海峡两岸关系和台湾居民定居有关政策的重要情况,由公安部及时通报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台湾居民定居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由公安部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央统战部补充制定相关规定。
  过去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九日

發表於 2014-4-6 17:12:0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老公想辦理定居在大陸,不知好不好方不方便對回台灣以後進出,請懂的人給點專業建議買房申請
公司稅法等,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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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9 20:33:07 | 顯示全部樓層
拿了大陸身分證之後, 只要是戶口在開放赴台自由行的城市名單之列. 回來台灣也沒有什麼方不方便的問題....只是時間會比較短而已. 要不然就是請臺灣親屬申請探親.

至於購屋, 營業法人登記, 稅務還是向當地政府機關直接諮詢會比較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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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5-20 01:02:01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原本是台灣人,那即使大陸定居之後又反悔了,也是再申請恢復台灣戶籍。
但如果原來是大陸人拿到身份證變的台灣身份,再拿大陸的,之後想要恢復台灣 戶籍,就相對比較麻煩,甚至如果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那就直接沒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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