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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令] 20161027各機關(構)、學校之臨時人員大陸配偶不再受設籍十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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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4 21:04: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以,各機關(構)、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
一、       
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05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編制人員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始得僱用。經衡酌陸委會來函意旨及機關用人彈性,放寬渠等人員得免受兩岸條例第21條限制,惟仍請貴機關、學校依該會函釋,於合於相關法令前提下,審慎評估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確屬適宜者,再行辦理人員進用事宜。


這個在以前沒有講的很明確,所以一般就還是加以限制的,現在陸委會以函釋的方式通知各機關及學校,只要是雇傭的臨時人員,不需受在台灣設籍十年的限制,也就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階段都可以,但只限制 臨時人員,正式的就算公務員還是對比十年的限制。
附件為陸委會發送新北市政府的函釋令,其他地市政府類同
1052084032-1.PDF (91.17 KB, 下載次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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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15959&ctNode=565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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