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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情況有點特殊, 文章可能比較長, 先跟願意幫忙回覆的朋友說聲謝謝- B- T6 W* A: ` z5 L9 z
- L) h" H5 Z0 @. t+ o& I2 B是這樣, 小弟是臺灣戶籍, 配偶是廈門2 g) a% @ C3 _3 t, l
我從2013年10月開始在這工作, 我們是在2016年5月在廈門領證, 目前已經完成結婚公證,公證資料已經確認寄到臺灣
5 ?" ^# ?$ o- {8 W* n+ h最近想開始着手辦理團聚的原因是家庭增添的新成員,寶寶已經出生滿2個月, 是的, 我們在廈門結婚領證前已經有了身孕, 屬於未婚先孕0 U8 n) S+ I: {
我和老婆兩人都長期待廈門工作, 還沒結婚前帶她到臺灣旅遊過三次, 也都見我家族親友& c4 A6 }& B. l6 o" j- C) g" Z
現在如果想先辦配偶團聚的話, 是不是能由我先擔保以及遞交申請書, 可能就是得親自回臺灣一趟- j B% a: D1 \& P; y3 A6 \
但又擔心如果人不是長期居住在臺灣的話, 是否能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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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I. [# d# U$ ~& O我和老婆商量的結果是, 因為我們以後都將會定居在廈門, 如果回去臺灣頂多就是回去看看家人或旅遊: T/ W6 h& J4 l4 l
所以她的身份可能就先以"依親居留"為暫時目標, 畢竟在廈門有工作的她不可能就這麼辭職到臺灣住上大半年6 U9 ^8 u4 S* G8 i
' {8 J/ v# ^8 @1 i7 t! R! H h8 ~/ W小孩戶口的話, 目前打算帶回臺灣入臺灣戶口, 爲了以後就學優勢(^^), 大致瞭解一下好像要先完成結婚登記後才能再把小孩帶回報戶口
" {7 J$ w" K% k5 V8 M7 i但小孩現在也在廈門, 這樣出境大陸,入境臺灣的手續證件那些又該怎麼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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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上面的流程是否有錯, 或者能給小弟更好的建議, 在此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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