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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情況有點特殊, 文章可能比較長, 先跟願意幫忙回覆的朋友說聲謝謝( ?) x- Y/ Q! N9 x
2 o- x. x8 G. v' R* j3 f4 s是這樣, 小弟是臺灣戶籍, 配偶是廈門% Y- D: E: }) y
我從2013年10月開始在這工作, 我們是在2016年5月在廈門領證, 目前已經完成結婚公證,公證資料已經確認寄到臺灣
, E: N) G1 T: P$ m最近想開始着手辦理團聚的原因是家庭增添的新成員,寶寶已經出生滿2個月, 是的, 我們在廈門結婚領證前已經有了身孕, 屬於未婚先孕
. v0 K; q- t' J3 F% I我和老婆兩人都長期待廈門工作, 還沒結婚前帶她到臺灣旅遊過三次, 也都見我家族親友) H: B |9 G& u& P7 e
現在如果想先辦配偶團聚的話, 是不是能由我先擔保以及遞交申請書, 可能就是得親自回臺灣一趟
2 O, N, I2 l! d8 b W4 [但又擔心如果人不是長期居住在臺灣的話, 是否能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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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婆商量的結果是, 因為我們以後都將會定居在廈門, 如果回去臺灣頂多就是回去看看家人或旅遊) }% s9 c; K8 s: p0 p- @( d
所以她的身份可能就先以"依親居留"為暫時目標, 畢竟在廈門有工作的她不可能就這麼辭職到臺灣住上大半年5 \( n* I+ I0 G# X,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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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戶口的話, 目前打算帶回臺灣入臺灣戶口, 爲了以後就學優勢(^^), 大致瞭解一下好像要先完成結婚登記後才能再把小孩帶回報戶口
3 d8 P/ b% s, X3 m `8 G9 B' J5 ? J但小孩現在也在廈門, 這樣出境大陸,入境臺灣的手續證件那些又該怎麼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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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上面的流程是否有錯, 或者能給小弟更好的建議, 在此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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