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才去看申請須知,感覺上是核發定居的時候就開始算起,但我一樣有寫信詢問移民署,待有結果再回來回覆,因為是週末所以可能要下週三左右才能回覆。; C) ^1 a, E+ i
另外我以前記得有的時候因為大陸申請這些公證可能比較麻煩,無法及時的把公證提交到移民署,有的去移民署申請之後他們可以給你稍微寬限些時間,但是你提交什麼理由和是否核准要看移民署。按照法令就還是3個月。 / r* X t( v& R1 }你之前就申請了,所以應該1個月前就拿到定居證然後去申請身份證了嗎?拿的時候他們沒告訴你要3個月補上除籍證明嗎?過了1個月你還計劃1個月後回去。反正是不早。如果時間允許還是早點回去辦理,如果是不允許就問問移民署看看是最快的啦。 8 F' ]0 L- o0 Z) X ?
定居之翌日係指核准定居日之翌日(本署公文內容有載明核准定居日),而非申請身分證之日。目前辦理喪失原籍證明之流程約1個月,現行法令明定「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尚無准予延期之規定,請台端於核准定居後儘速返陸辦理該事項,以免影響權益。3 D p. h( j-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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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移民署回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