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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行政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4、第95條之1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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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8 17:26: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4、第95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江院長指示陸委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並會同有關機關及早規劃後續法規修正及相關行政準備工作。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對於自金門、馬祖、澎湖地區進口並完成通關程序之大陸物品,違規中轉至其他臺灣地區者之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93條之4)
(二)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另以實施辦法定之;刪除原先禁止臺灣地區物品經金門、馬祖或澎湖中轉大陸地區之規定,並增列輸入金門、馬祖、澎湖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郵寄或旅客攜帶方式運往其他臺灣地區者,其項目、數量超過規定之限制範圍者之處分。(修正條文第9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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