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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放寬陸配親屬來台短期探親 內政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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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8-2 20:44: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為兼顧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交流常態化及人流安全管理政策,並針對人道關懷給予明確律定,內政部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即日起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台短期探親資格,以提升大陸配偶生活權益,並提升無戶籍國民及港澳政府駐台人員家庭團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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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指出,此次修正條文共計52條,主要有五大重點,首先是保證人責任寬嚴並濟,落實人流管控,放寬保證人免責情形,但要求保證人須確保大陸人士依限離境的責任。其次是縮短健檢醫美證件效期,加強管理機制,醫美入境證證件效期從6個月修正為3個月,停留期間15日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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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台短期探親資格,增訂台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大嫂等)及經許可在台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及其配偶」,得來台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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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鬆綁外國優秀人才的大陸親屬探親、隨行團聚資格,增訂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在台工作及居留者之「大陸地區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子女」,得申請來台探親或隨行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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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此次修法也增訂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大陸地區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澳門政府派駐在台灣地區者的大陸地區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得申請來台隨行團聚。(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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