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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人才短期交流 簽證視同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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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30 00:40: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9日電)勞委會通過聘僱外勞許可修正案,未來國外藝文體育人才來台交流30天內或大專院校邀名人演講持90天簽證,不必再申請工作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232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職業訓練局提報「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內容包括持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學術及商務旅遊卡的外國人90天以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為提升台灣學術藝文或體育活動國際交流,增訂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的外籍優秀人才,從事非營利的藝術表演或體育活動,持30天以下的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換言之,未來受上述單位邀請來台交流的外國優秀藝文、體育及學術人士,其入國許可可視同工作許可,不必再另外申請工作證。

此外,修正案內容也包含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的外籍白領專業人士,可以委任或承攬方式來台工作。針對來台就學僑外生也有部分鬆綁,修正案刪除外籍生須入學一學期及外籍生須學業成績優良,始得申請工作許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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