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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詢問有關所得稅問題乙案,復請 查照。 z& R! i. _+ y+ y* L$ `. M$ P 一、復 台端103年2月17日電子郵件。 1 r2 \1 c/ C+ ~$ q1 n二、按「說明:二、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82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之案件,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為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所明釋。6 _4 R/ H) t$ A 三、依前揭法令規定,台端於今年5月份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欲申報大陸父母為扶養親屬,須出具102年或103年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文件,故台端2012年(即101年)7月所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已不能作為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證明文件。 ! y3 f. G: S) ^ K m四、台端如仍有稅捐核課疑義,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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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0925 發表於 2014-4-5 00:13 u X7 M7 W. D9 }; F% v& w正好有需要辦理~不知是否可請大大提供一下如何辦理(從來沒辦過),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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