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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本署查驗相符,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或證明。……」,此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應備往返機票之相關規定,提供您參考。
第8條大陸地區人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之入境許可證件。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或證明。但依規定免附者,不在此限。 三、次一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之有效居留證或簽證。 四、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 五、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應持憑入境許可證件及居留證或定居證副本查驗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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